房地产中介低价购入凶宅后转卖 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赔偿买家36万余元
在房价高企的年代,购房是普通民众一件终身大事,但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卖家是房地产中介,却没有透露,且刻意隐瞒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等足以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重要事实,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9日,原告彭某和被告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合同履约期间,彭某依约向岑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办理按揭服务并支付中介费等费用,岑某亦依约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彭某,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省吃俭用购买房屋
熟料买到了凶宅
买了房屋后,彭某开开心心来到房屋查看,打扫卫生,并计划对房屋进行装修。期间,有邻居告诉彭某这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经空置好几年了。彭某听到这一消息,大吃一惊,随后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了解核实,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屋走廊上吊自杀,2017年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
确认上述信息后,彭某及家人都感到震惊和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屋,更不敢搬到该房屋居住。为了购买房屋,彭某及家人多年以来一直省吃俭用,购房首付已经倾尽了全家人多年的积蓄,但万万没想到自己花3630000元买到的竟然是凶宅。
网上一查不简单
卖家竟然是地产中介
随后,彭某到网上查询岑某信息,发现岑某是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是一名地产中介。这让彭某感到愤怒,为何岑某购买上述房屋后一直不入住、也一直没有对外放租?为何岑某刻意隐瞒自己是地产中介的身份?为何岑某自己作为地产中介,不直接在自己公司放盘出售涉讼房屋,而要伪装成社会人员向其他中介公司放盘出售?种种迹象表明,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信息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据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