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新手机已过保修期?赔!
俗语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市场良好秩序的基石,是商家立市根本。但偏偏有部分商家投机取巧、以次充好,企图“走捷径”牟取暴利。岂知得利一时,终难长久,甚至受到法律惩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周小姐花6288元在金某通讯店购得一款新手机。周小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新机时不时卡顿、闪退,于是在2022年10月13日拿到售后检修。结果却被维修人员告知,手机电子三包凭证已于2022年10月3日过保修期。按照保修期一年推算,周小姐认为其购买的手机在2021年10月3日即出售前已被激活使用。周小姐随后去金某通讯店要求退货退款,通讯店拒绝退赔价款。双方协商不成,周小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金某通讯店确认涉案手机于2021年10月3日前提前开机激活,在销售涉案手机时并未将手机已经激活的信息告知周小姐,并辩称涉案手机并非二手机,提前激活是为检测开机,即使不在电子三包凭证内也可以送交经销商检修,不存在欺诈行为。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小姐将涉案手机退还金某通讯店;金某通讯店在收到退换手机后,退还货款2096元;如周小姐不能退还涉案手机,折抵价款。金某通讯店向周小姐支付购机款6288元的三倍,即18864元作为赔偿款。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杨光宇: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买卖标的物为全新手机。根据涉案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以及本院向涉案手机品牌终端有限公司调查的结果,证明涉案手机在2020年9月30日联网激活,因此涉案手机至少在2020年9月30日已被拆封并联网使用。金某通讯店确认涉案手机存在提前激活的情况,但其并未在销售手机时将该事实如实告知周小姐。手机作为电子消费品,其有无被提前拆封使用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该商品的重要因素,且已被拆封使用的产品与全新未拆封的产品亦存在价格差异,因此金某通讯店在销售前应将这一重要事实告知周小姐,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但金某通讯店未举证证明其有履行告知义务。综上,金某通讯店在明知或应知涉案手机已被联网使用的情况下,未将该事实告知周某,该行为构成欺诈。本案中,周小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按照价款三倍赔偿1886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涉案手机自2022年5月3日交付给周小姐后一直由其使用至今,确会产生一定折旧费用,故酌情判令金某通讯店需向周某返还三分之一的购机款即2096元。
法官提醒,经销商以旧充新或以次充好,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只有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做到童叟无欺,才能赢得消费者的尊重和口碑,才能立得住行得远。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当面登录官网查询、核对保修日期并留存好证据凭证,提高维权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