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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木地板有色差算不算质量瑕疵?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8:21 来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拓展与延伸,除功能性、实用性外,美观性也逐渐成为重要考虑因素。近日,在一宗买卖合同案中,消费者以木地板存在色差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法官深入现场勘查比对,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案件,事后获当事人赠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神”。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陈先生前往某装饰材料公司选购木地板。在查看店内陈列样品后,陈先生根据店内摆放的木地板样本,订购了某型号三层实木地板,并与商家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实木地板为天然生长材料,地板的自然色差和不同纹理差异不属于质量问题,安装前可以自行调配,但不能特意挑选,我公司不接受此类情况的换货与退货”,当日,陈先生向商家支付一万元定金。同年6月22日,商家通知陈先生木地板已制作完成,陈先生兴冲冲地前往商家处取货,但在拆包检查中,陈先生发现货物与当初店内陈列的样品在纹路与颜色上有较大色差,且货物中各块木地板颜色也不一致,认为商家交付货物与合同不一致,构成违约,遂要求退货退定金。商家则认为,现行的国家标准或是企业生产标准均没有将色差作为质量检验标准,天然实木制作的木地板,受木材本身的生长环境、年轮形成、木材切割和处理等因素影响,存在色差是正常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故不同意退货退定金。双方协商不成,陈先生遂于2023年1月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2023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订货合同于2022年6月22日解除,某装饰材料公司应向陈先生退回定金一万元。宣判后,某装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24年1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崔淑冰

消费活动中,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不仅仅局限于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这一种情况,产品质量不足以达致合同订立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质量存在瑕疵。本案中,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消费者依据店内木地板样品购买商品,则商品外观质量应当与样品差异不大。但庭审中,双方对木地板货品与样品是否存在明显色差以及色差是否足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各执一词,且双方均提到当时现场灯光照射环境下看到的木地板样品与拍摄的照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经办团队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改“坐堂办案”为前往现场实地勘验比对,从当事人视角看问题。在勘验中发现,挂在墙上的木地板样品在射灯照射下与放在地面上模拟实际使用场景的颜色不同,为确保勘验结果的普遍性与真实性,现场随机抽选四包货品地板,与陈先生验货当天拆封的货品地板及样品同时放在地面比对,发现案涉木地板色差明显,颜色不均匀且不一致,已超出合理的范围,不仅会影响整体装饰效果,还可能让整个空间显得不协调和不美观,无法实现消费者美化家居的合同目的。故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将木地板存在的色差认定为存在质量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货退定金的主张,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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