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计价“不论克”,买家要求“补差价”
在购买黄金首饰时,经营者本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首饰计价方式,但却未主动说明,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并影响首饰“以旧换新”、回收等财产权益,对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广州某珠宝有限公司是某知名黄金珠宝品牌特许加盟店,有权销售该品牌珠宝首饰类产品。市民李某在该公司门店以5500元购买了一个“足金手镯”,后又以2200元购买一枚“足金戒指”,两件首饰未标明重量,但均附有《质量保证单》,保证单背面“温馨提示”部分提示:“足金饰品(3D硬金工艺)、金916饰品、金750饰品非按克重计价。”李某配偶在保证单上留有签名。
后李某经熟人告知当地市场黄金单价约为438元/克,某珠宝公司出售给其的黄金首饰单价约为700-800元/克,远超出市场价格,李某认为某珠宝公司在达成交易前未告知商品重量与单价,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权利,将某珠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黄金市场价单价赔偿差价3590.12元或者按市场单价补足饰品重量。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酌定某珠宝公司向李某赔偿500元。
某珠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程君
经营者根据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对提供商品或服务负有的主动告知义务内容也不尽相同,对属于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贵金属首饰时,有权了解贵金属首饰的计价单位(方式)、克重、工艺、兑换规则等商品信息,某珠宝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加盟商,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技术、信息等明显优势,在订立销售合同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合同内容的义务。在选购贵金属首饰时,重量是普通消费者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某珠宝公司未明确标明“足金手镯”和“足金戒指”的重量,令消费者无从比较、鉴别和挑选,仅在背面底部不醒目处以“足金饰品(3D硬金工艺)、金916饰品、金750饰品非按克重计价”进行提示,不足以保障一般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鉴于涉案足金首饰已使用一至两年,李某的佩戴体验并无明显不利影响,亦无证据证实某珠宝公司的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督促和引导,酌定某珠宝公司向李柱清赔偿500元。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不是天生的矛盾对立体,而是相伴相依、共生共存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应秉持共赢思维,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商品和服务,当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也必将受到消费者和市场的青睐。企业的责任感是最好的品牌,诚信经营、工匠精神,方为正道;靠侵害消费者来牟利,企业终究难以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