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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N”家庭教育机制,一揽子防范衍生案件

发布时间:2024-05-17 11:01:01 来源:

    “感谢黄法官!我现在不用申请执行,也可以每周见到辉仔了。”“黄法官,辉仔妈妈再也没有闹事,我也不追究名誉损失和抚养费了。”
       近日,番禺法院在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后,面对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判决确定的探视权过程中多次发生冲突,通过“1+2+N”家庭教育机制,引导父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一揽子化解可能衍生的矛盾纠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9年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两人未婚生育一子辉仔(化名)后,与张某父母共同居住。在辉仔3个月时,李某因与张某父母产生矛盾而独自出走,之后辉仔便由张某及其父母携带抚养。因双方多次就抚养及探视问题发生冲突,2023年3月,李某诉至番禺法院,请求变更辉仔的抚养权。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辉仔自出生后一直与张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至今,若变更生活环境可能影响辉仔的成长生活,遂判决辉仔继续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李某有权每周探视一次,一次一天。上述判决经广州中院二审维持。
       然而,上述判决生效后,李某与张某在探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摩擦。张某声称女方在公开场合诋毁他,甚至扬言报复。李某则不满张某将探视地点严格限制在张某家中,还限制带食物、玩具。2024年1月,李某向番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协助其行使辉仔探视权。

一套“指导令+报告表”机制:明确法定义务
       针对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张某气愤不平:“她每次来都要把孩子带走,还扬言要带孩子自杀,我怎么敢不盯紧一点?再说,李某还去我公司闹事,我还要起诉她抚养费和名誉权损失!”面对双方的激烈冲突,执行案件经办法官黄杰波联系了抚养纠纷案件经办法官黄一宾。
     “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父母一直闹矛盾,难免会影响到辉仔的健康成长。”黄一宾思虑至此,随即想起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报告表”机制。2024年初,番禺法院印发《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首创“指导令+报告表”工作机制,针对监护人家庭教育一般失当、明显失当行为,提供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可行性的指导,并及时跟踪回访,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本案中,黄一宾向张某、李某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指出父母矛盾及冲突可能对辉仔心灵造成伤害,一方面敦促张某积极配合李某与辉仔定期团聚,避免因缺失母爱而影响辉仔心理健康或人格健全;另一方面敦促李某适时适地与辉仔团聚,并正确处理与张某的关系,为辉仔树立正确榜样。与此同时,黄一宾还向双方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报告表》,要求二人在每一次探望后按要求分别填写探望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情况,每月提交法院备案,以便法院实时跟踪掌握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情况。


“法律释明+心理辅导”双管齐下:引导自主教育
     “绝大部分家事矛盾纠纷根源于情感纠葛,因此家庭教育指导决不能停留在法律上,还应直达心灵。”为此,黄一宾将案件提交该院“禺爱同行”工作室,通过“法律释明+心理辅导”,让当事人接受法律上和情感上的双重指导。
2024年初,番禺法院与区妇联签订《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备忘录》,以“禺爱同行”工作室为依托,共建共享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库,通过法官释法与专家疏导双管齐下,引导父母自愿、自主、自觉履行监护职责。针对本案,“禺爱同行”工作室启动与区妇联联动机制,因案制宜地定制个性化指导方案,依次组织李某、张某及辉仔的主要抚养人张某母亲到工作室开展“背对背”指导。一方面,工作室组织大调解中心、综合庭、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员共同开展释法说理,明确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未成年子女是否婚生而转移,同时强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引导各方依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工作室从专家库中甄选具有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专业背景的家庭教育指导员,引导各方正视母亲陪伴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敦促各方放下成见,从辉仔健康成长的共同目标出发,保障母亲对辉仔的持续高质量陪伴,维持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帮助辉仔形成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李某、张某均表示愿意好好沟通,共同协商辉仔的抚养及探望事宜。


“机关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联动:促成正当履责
       然而在具体执行中,双方仍然无法就能否将辉仔带离张某家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认为,在张某家探视,张某及其父母可能会从中阻挠,无法与辉仔正常沟通。张某则担心李某带辉仔一走了之。
     “能否找到双方都信任、且可以长久协助的第三方呢?”黄一宾想到了张某所在村委会。为此,黄一宾迅速联系该村委会,很快就获得了村委会的大力支持。黄一宾迅速制定预案,将探视地点确定为村委会内,同时对时间、人员、及对双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安排。最终,李某在番禺法院及区妇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辉仔成功团聚。鉴此,黄一宾法官趁热打铁,联合区妇联、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达成探望方案,即半年内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定时定点陪同李某探望辉仔,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黄一宾还当场向村委会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委托村委会协助张某及李某采用合理方式完成对辉仔的探望,并对张某及李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至此,关于辉仔探视权的问题终于告一段落。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心理、社会家庭、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共同发力。番禺法院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依法能动全面履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展现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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