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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贩卖“毒”烟弹?重罚!

发布时间:2024-08-13 11:17:31 来源:

       近年来,电子烟逐渐在年轻人群体中成为潮流,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盯上了电子烟,他们将其作为贩毒的工具,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成分,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而部分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为追求短暂的“上头”快感,反复、长时间吸食这种“毒烟弹”,严重影响个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添加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被告人罗某经微信联系,在番禺区某路段以300元至400元不等的单价,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给樊某及罗某良。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经微信联系后,驾驶绿色电动自行车去到某沐足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1个(净重1.31克,其中依托咪酯含量为12%)给未成年人尹某(案发时17岁)。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资400元及电子烟弹2个(共净重2.58克,均含依托咪酯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辩解称,其一直认为尹某属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尹某系某沐足店的服务员,故应按照罗某对尹某年龄的认知,将其对尹某贩卖电子烟的行为定性为成年人之间的贩卖行为。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于2024年5月31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扣押毒品电子烟弹2个(共净重2.58克),予以没收销毁;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电动自行车1辆、移动电话1台,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已于2024年6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陈善波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在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物。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依托咪酯被纳入列管,非法吸食、持有、贩卖等将按涉毒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称其不知尹某的真实年龄,认为应按照其对尹某实际年龄的认知确定其贩毒行为的情节性质,但我国刑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健康成长,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毒品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就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罗某在案发时是否明知尹某为未成年人,并不影响该从重处罚情节的成立。
       番禺法院在此提醒,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就是吸毒,向他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就是贩毒!尤其是未成年人及青少年正值发育期,吸食“毒烟弹”不仅会对脑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严重还会导致窒息死亡。广大市民务必要提高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为贪图一时快感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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