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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不努力,夏天徒伤悲?——小心违法“减肥药”!

发布时间:2024-06-10 11:26:57 来源:

       随着天气渐渐炎热,减肥又成为不少爱美人士的热门话题,减肥产品成为部分消费者的选择。然而,个别减肥产品非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值得广大消费者警惕。日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添加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品而引发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销售方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了买方合法权益,判决被告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1720元。
       钟某通过微信方式在王某处以3172元的价格购买了12盒减肥产品。在服用该减肥产品后,钟某出现身体不适。钟某对该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被国家宣布停止生产销售的原料西布曲明,食用该产品后会出现心慌、口渴、不舒服等副作用。
       钟某认为,王某所售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产企业曾发布声明表示,网络销售的案涉产品名称的食品属于冒其公司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假冒产品,即王某向其出售的是三无产品,应予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王某确认销售事实,但表示案涉产品系其偶然在微信上看到部分外地经销商发布的相关广告,其遂在个人微信平台上以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不清楚产品的合格证情况,只是偶然看到案涉产品并采购销售,不同意赔偿,钟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向案涉产品生产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产品所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产品生产情况,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表示:涉案产品包装所注明的生产厂家原系其辖区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企业,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9日经审核注销,后于2020年6月变更了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而且,该生产厂家在合法存续期间从未生产过标识为案涉产品名称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涉讼减肥产品中标明的生产许可证于产品标明的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前已注销,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亦未更新,钟某主张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事实依据。王某丹作为销售者未核实产品的生产及合格证情况,亦未举证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未尽基本注意及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了钟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除退还货款外,王某还应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钟某退还货款3172元及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172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向丹丹
       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标注已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按价款10倍赔偿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王某在未审核经销商所销售案涉产品的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等情况,即在网络上以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方式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案涉产品。但经向相关职能部门函询,该产品未标明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其所标注的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亦已失效,即王某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事关民生,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查验记录,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重要标识信息,严把食品销售安全关。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切勿盲目轻信网络广告,健康的生活习惯才是正确的减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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