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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好彩有陈法官呀!

发布时间:2024-10-10 12:15:33 来源:

     “今次好彩有陈法官!”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向番禺法院民二庭陈逸旋法官发信息道谢。同时,原告张某(化名)、李某(化名)以锦旗“一堂明镜断是非 尽职调解化纠纷”向陈逸旋法官表达感激之情。至此,一起因研学产品开发合作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实现了诉讼两造一致满意、民营企业正常运营的良好效果。


口头合约 合作横生枝节
       2023年4月,张某、李某与某文化公司就研学产品开发及其文旅活动进行合作,以口头、微信等方式约定由张某、李某提供顾问服务,某文化公司支付合作费用,但始终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某文化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张某、李某遂终止与某文化公司的合作,并诉至番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合作费用31万元。
      “李某、张某在公司门外拉横幅,用‘大声公’四处‘唱衰’,已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某文化公司愤然指出。“双方约定的合作费用是6万元/月,系被告言而无信在先!”李某激动地予以回击。庭审中,双方就合同主体、合同性质、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多个焦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自下午2时30分起一致持续至晚上7时许才结束。在法庭调解阶段,李某表示需要庭后和未到庭的张某商量,而某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则摇头说道:“法官,你还是直接判吧。”
洞幽烛微 促成和解意向
      “李某、张某经营了一家策划公司,与某文化公司同为小微企业,若机械地一判了之,可能影响两家企业的未来发展。”陈逸旋法官仔细梳理双方的证据及陈述发现,某文化公司曾与张某曾在微信中谈及以23万元进行结算,双方虽未明确确认该结算结果,但双方可能存在调解基础。
        陈逸旋法官经与李某沟通,发现调解的关键在张某。于是,陈逸旋法官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其和解意向,却得到张某的断然拒绝:“某文化公司抵赖合作费用,我要让它名声扫地!”陈逸旋法官立即严正指出张某的不当之处:“你们在路边拉横幅、叫口号,必然会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乃至社会的公共秩序。虽然某文化公司违约,但也不能成为你们抹黑他人的理由。”进而说道:“你们应该知道企业的声誉,既体现在产品质量上,更体现在待人处事的企业文化上。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有利于节省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更能够维持两家企业在业内的良好形象。”最终,张某同意和解。
        陈逸旋法官又联系某文化公司,阐明其违约行为的危害性,引导该公司及时和平化解纠纷并履行合同义务,迅速修复自身受损商誉:“李某、张某采用过激维权手段固然不妥,但你司也有拖延付款的行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你们目前是有困难,但诚信是公司生存发展的根基。调解的话,金额和时间都可以谈,这也是‘双赢’、皆大欢喜呀!”终于,某文化公司也解除了担忧。


精雕细琢 解除后顾之忧
        在陈逸旋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开始商谈和解协议具体事宜,哪知风波再起。一方面,李某、张某对赔付金额、尤其是期限等有所顾虑,担心某文化公司无法如期足额偿付。另一方面,某文化公司则出于对自身商誉、经济能力等考虑,不愿意在协议上确认其违约,也不同意一次性偿付。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第一版和解方案迅速“流产”了,调解陷入僵局。
        对此,陈逸旋法官并未气馁,而是利用自身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逐一解除当事人的顾虑。一方面,他引导张某、李某充分考虑到某文化公司的经济情况予以适当让步,同时制定违约条款督促对方守约,并将守约行为作为撤诉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就协议中的付款时间、款项性质等向双方提供专业意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力促双方达成一致。经过长达近1个月、多达7、8个回合的字斟句酌,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某文化公司于指定期限前向李某、张某一次性支付18万元,李某、张某同意收到18万元后撤回起诉。
       和解协议签订后,陈逸旋法官也继续密切关注某文化公司的付款情况。某文化公司提前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张某亦在收到某文化公司支付的款项后,依约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事后,某文化公司和李某、张某分别通过发信息和敬赠锦旗的方式,向陈逸旋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本案是番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缩影。番禺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小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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