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法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听听法官怎么说
当前,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游戏玩法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一直是市场主体较为关注的问题。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为玩法相似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院指出,作为玩家体验感的关键因素,玩法是游戏的灵魂,其法律保护边界往往取决于本身的复杂性与独创性程度,只有当玩法创新转化为可识别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技术方案或艺术表达时,才能成为法律可保护的智力成果,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救济。
2022年,某科技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打造了一款名为“盲盒X”的礼品彩票机,其与合作方共同开发的“盲盒X”软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游艺机(盲盒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及“送料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23年,某游乐设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礼品机(盲盒 S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就其开发的“盲盒SS游戏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科技公司认为,游乐设备公司所销售、展示的“盲盒SS”游艺机安装有与“盲盒X”相近似的游戏软件,并且其游戏玩法与“盲盒X”玩法高度相似,足以让玩家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游乐设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盲盒X”游戏规则为:1.玩家投币,游戏开始;2.按下按钮,珠子掉落;3.触发微动,送出奖励;4.每次奖励均能提高获得盲盒的几率。 另外,“盲盒X”还包含“转盘游戏”及保底机制策略等游戏细则。
游乐设备公司答辩认为,“盲盒X”的玩法是现有技术,不具有足以区别“盲盒X”游艺机的显著特征,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前提条件。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并非所有模仿均构成侵权
经办法官崔淑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法律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如软件代码、美术设计),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运行的抽象逻辑框架,本质为广义的“思想”范畴,通常属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例如,转盘抽奖机制本身不可垄断,但其视觉界面、代码实现方式可受保护。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遏制商业混淆行为和不正当攫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模仿均构成侵权。无论是游戏规则能否受到保护还是是否构成对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标识的商业攀附,都要求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本案中,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盲盒X”游戏规则包括投币触发奖励机制、概率累计算法、转盘抽奖设计等,这些均属于游艺设备领域常见的玩法模式,设计思路本身不具备独创性,未突破行业通用框架,科技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盲盒X”游戏规则在相关市场中已形成一定知名度或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因此,该“玩法”未达保护门槛,游乐设备公司销售“盲盒SS”游艺机的行为应属于市场自由竞争范畴。
法官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为所有智力成果提供排他性保护,若某一规则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研发成本且具备显著创新性,法律可通过保护其竞争利益以激励创新;反之,若规则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或简单组合,则需保留在公共领域供自由借鉴,法律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