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中毒、他人无恙,餐馆就能甩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食物中毒仅发生在个体身上,商家能否因“群体无异常”而免责?惩罚性赔偿的边界又在哪里?
近日,番禺法院审结了一起牛肝菌中毒侵权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个体权益不容湮没,赔偿损失是底线;惩罚性赔偿以“明知”为门槛,不可滥用。这份判决在守护“舌尖安全”与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之间,书写了司法智慧的一页。
市民张某在番禺一家云南菜餐馆就餐,食用牛肝菌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张某当即就医,首诊医院初步诊断为 “急性胃肠炎”。
两日后,张某前往具备毒物检测资质的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诊为食入毒蘑菇中毒(牛肝菌?神经精神型),并住院治疗3天。首诊医院随后出具补充说明,载明 “不排除食物中毒”。
此后,张某将涉事餐饮公司诉至番禺法院,要求退还餐费、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就诊过程连贯,专业医疗机构诊断结论明确,与首诊医院补充说明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张某身体损害系食用该餐厅提供的牛肝菌所致。对于餐饮公司以“其他顾客未出现不适”为由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明确该理由不能免除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关于张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前提。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餐饮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明知情形,亦无其他同类投诉记录,张某中毒后果不排除个体差异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餐饮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760.27元,并返还餐费156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体现三重法治考量:一是确立 “专业诊断+首诊补正+时间衔接”证据认定标准,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题;二是明确“群体无异常不免责”规则,保障消费者个体合法权益;三是厘清惩罚性赔偿适用边界,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同时,规范餐饮经营秩序,防止惩罚条款滥用,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营商环境法治化之间的审慎平衡。
(来源:番禺融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