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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法院关于曝光赖债者欠债信息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15 09:14:57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曝光赖债者欠债信息的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依法公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的信息。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两个月后,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人民法院应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把本规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应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时把本规定送达给被执行人。

第三条 公布曝光被执行人信息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告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公告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同时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

第四条 公告曝光的被执行人范围包括:

(一)    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后,未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

导致法院无法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查找的。

(三)    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开表示拒不

履行,或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    其他应当公布曝光的情形。

第五条 对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曝光为长期机制,通过电

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第六条 公布曝光被执行人信息的程序:

由经办案件的执行员及时报送需要在媒体曝光的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信息到执行局内勤组,由内勤组报局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条 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终结或经申请执行人

同意,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对债务提供了有效执行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曝光机制,由执行局内勤组通知公共媒体将被执行人的曝光信息内容删除。

被执行人要求本院终止曝光机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准许。

第八条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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