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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11-08 15:41:58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案件办结期限

1、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2、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法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4)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间;

5)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期间;

6)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请示的期间;

7)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期间;

8)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3、案件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一定的办案期限。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控制和变现期限

1、案件受理后,执行局设置专人负责依法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制作调查法律文书并向区内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

3、对申请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确实财产,经办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如情况紧急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申请人书面要求不予控制的除外。

4、经办人应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调查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房屋情况、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对被执行人实施搜查措施。

5、对查找确实的被执行人财产,经办人应立即办理控制措施。因客观事由不能立即控制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6、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裁定书,并在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现场张贴公告。另外经办人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和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要求。

7、对冻结的银行存款,应当自冻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扣划措施;对冻结的其他资金,应当自该资金可以划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划扣措施。

8、当事人在收到控制财产的裁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请求经办人做和解工作,当事人不请求或和解不成的,经办人应自财产控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财产移交评估。因客观原因或法定原因无法移送评估处理的,经办人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拟采取的措施及期限。无法移送评估的客观原因或法定原因消失后,经办人在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评估。

9、财产拟移送评估的,申请人应预交评估费,待财产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给申请人。若财产流拍或者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申请人预交的评估费先支付给评估机构,待执行到款项后再把评估费退回给申请人。

10、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对其信息予以公布曝光。媒体公布曝光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

11、委托评估人员应当协助、敦促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评估函后一个月内出具评估报告。

12、经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13、财产评估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的,经办人应当在评估报告期满后或异议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财产移交拍卖。

三、案款给付

1、经办人应在案款到本院帐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无争议的款项发放给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给付:

1)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但经办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制作分配方案并通知当事人;

2)本案申请人因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者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上级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当立即给付。

2、给付案款时,先扣除诉讼费、执行申请费和评估费等费用。

3、申请执行人应当按本院通知领取案款,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案款不能及时发放的,迟延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4、给付案款时,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本息的发放达成一致意见的,按该意见办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息并还。

四、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1、当事人有权向案件经办人了解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经办人每周固定时间接待当事人(执行局各法官的接待时间在执行局信访接待室公示),通报案件执行进度。

2、申请人发现案件经办人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执行案件,有权向经办人提出质询,对经办人的解释不服的,有权书面向庭、局领导反映。 

3、当事人发现经办人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有权向经办人提出更正意见或直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4、本院执行局设立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在本院办公楼四楼)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查询、质询、信访及投诉,该办公室电话:39122556,欢迎当事人前来或来电提出意见。

5、当事人发现案件经办人或本院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廉政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院监察室举报,监察室举报电话:39122773

五、当事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向经办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

2、不得与案件经办人进行不正当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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