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司法救助,是指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法律援助、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见义勇为救助、适用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救助,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院国家赔偿小组办公室行使其职能。
第三条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细则予以救助。
第五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司法救助金额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番禺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个案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4万元;损失比较大、生活比较困难的不超过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额在6万元以下的由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审批。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并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在确定个案救助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原)
(一)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
(二)救助对象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
(三)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与个案救助有关的情形。
第九条 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近亲属提出的,应提供证明近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3)委托他人提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并详细列明生活困难的原因及具体情形。
(五)因同一事由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证明因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其生活困难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材料。
(七) 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提供《自愿息诉罢访承诺书》。
(八)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救助的审批。经办人应在立案庭移交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后审核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提出是否同意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经审监庭庭长审核后,再报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审批,审批同意的,经办人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第十二条 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对具有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发放救助金时,经办部门应指定包括案件经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并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材料,同时按要求填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可以分批发放。
发放救助金时,应当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同时制作笔录并由救助申请人签字。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可以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委托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发放救助金。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应当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就本院上一年度司法救助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向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决定给予救助的;
(二)虚报、克扣救助申请人救助金的;
(三)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不及时办理救助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2日
附件:1.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3.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粤0113穗番法司救 字第 号
救助申请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族,住……。
救助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以……为由,依据本院……案,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元。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查明:…… 。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
综上所述,……(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
二、……。
二О 年 月 日
附件2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编号:穗番法司救X〔 〕 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材料收齐日: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案由及案号 |
|
案
情
简
述 |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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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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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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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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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监庭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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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签名)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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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作案件材料入卷保存,一份留办公室财务室作为拨付依据,一份留司法救助委员会备查。
2.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相关材料。
附件3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登记表
部门:(加盖印章)
专项资金审批表编号 |
穗番法司救X〔 〕号 |
受助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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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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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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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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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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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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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受助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受助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确认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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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签收:本人已如数收到上述补助金额。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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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2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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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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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作案件材料入卷保存,一份留办公室财务室作为拨付依据,一份留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备查。
2. 涉诉信访案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备注栏填写领取救助后的态度。
(本页无正文)
发:院领导及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