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奖励办法(试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保证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本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训杰、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史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第一条 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不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的悬赏申请。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要求悬赏执行或同意悬赏执行的,都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中作出愿意悬赏的意思表示并签字。申请执行人为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如盖公章。同一被执行人存在多宗执行案件的,应当获得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若只有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悬赏的,人民法院不发布悬赏公告。但部分申请执行人愿意自行出资奖励举报者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悬赏执行的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数额或比例、悬赏公告发布的场所、拟发悬赏 公告的新闻媒体。
二、审查
第四条 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或同意悬赏,本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执行裁决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 7日内在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一家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也可以通过互联 网登载悬赏公告。悬赏公告登载的的媒体类型可由申请执行人自愿选择。申请执行人需要增加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的,应自行支付所增加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本院执行机构的合议庭,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新闻媒体联系,并结合案件的需要,合理确定刊登平面公告的版面大小、版式和刊登天数;采用电台或电视台播出的,要合理确定播出公告的时段、公告版面大小、播出的频道、播出时间、每天播出的次数和播出的天数。
三、公告费用
第六条 发布悬赏举报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的执行款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工伤损害赔偿执行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先予执行案件,追索工资或劳动保险费用案件、追索工伤保险费用案件,或涉及其他弱势群体执行案件的悬赏公告费,其垫付方式参照本院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向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解决其法律文书公告费、评估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其它方式,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线索,但举报对象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九条 本院执行局对已发布悬赏公告的案件,应安排专门人员接受举报人的举报,整理和保存好举报材料,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以便尽快采取强制措施。
五、奖励
第十条 本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实际执行到财产,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举报人是辖区内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而举报的。
(二)举报人是广州市辖区内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书记员、速录员、文员、法警、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申请执行人或其近亲属、申请人的代理人。如申请执行人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其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经掌握的。
第十一条 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事前发现的不予奖励,事后发现的收回奖励,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举报人都不能获得奖励。但申请人同意自行支付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约足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奖励数额按超额累进制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以执行到货币或者财产变现价值为基数:5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5%;50-100万元部分奖励4%;100-300万元部分奖励2%;300-1000万元部分奖励1%;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0.5%:
第十五条 知情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奖励的,经本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出资奖励举报者,可予准许。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 奖励金由先举报的人获得,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各举报人均分。
第十七条 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但只有个别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悬赏并愿意自行出资奖励举报者的,如果举报人举报的财产可以变现、且属于本院尚未掌握线索的财产的,在其它案件无法定优先权的情况下, 自行出资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举报人举报财产的变现款,在其按比例应分配数额的基础上,再多计算30%至50%。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案件经办人所在合议庭合议,逐级层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支付。奖金应当在举报的现金财产执行到帐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举报的财产需要变现的,在变现并取得价款欠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第十九条 本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 申请行人反悔拒绝支付奖金的,执行人员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六、附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属于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保证金、保险金、到期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投资权益、分配权益等。
第二十一条 本院执行局设立专线电话接受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 009 年 1月1日起试行。